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 006939991/2015-00096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2015-10-22 |
| 名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文号: | 粤财预〔2015〕465号 | 发布日期: | 2015-10-22 |
| 主题词: |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 10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及时更新收费公示栏。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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